改革完善教育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精神,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教育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高校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3月2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完善教育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推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切实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精神,现就教育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本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准确把握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城乡学龄人口变化及其趋势,指导各地做好城乡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推进公办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加强农村教学点、寄宿制学校建设。继续推进“全面改薄”工作,使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满足教学需要,村小和教学点正常运转。扩大城市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办学资源,满足户籍制度改革后不断扩大的求学需求,消除“大班额”现象。实施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二、完善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补助保障机制。从2016年春季起,按照国家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补助;从2017年春季起,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对流动学生按政策予以经费保障。
三、确保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统筹安排妥善解决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保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政策。
四、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五、健全城乡教师资源配置机制。完善全省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科学合理并从宽核定村小、教学点、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编制。按“总量平衡、退一补一”的原则,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教师招聘计划省级统筹。继续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六、加强省级教育管理信息库建设。建立覆盖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教师信息的基础数据库,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完整。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学生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加强教育信息与计生、公安等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七、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毕业生就业落户政策,清理落户限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引导和监督,消除就业歧视,提高毕业生的城镇落户率。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程序,推进一站式、网上办理等服务,为毕业生、高校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精准推选就业服务机制。
八、做好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主阵地作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培训体系,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让农村劳动力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十三五”期间每年完成50万人左右的培训任务。